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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我省電動自行車火災多發(fā),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。為進一步規(guī)范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,預防火災事故 發(fā)生,減少火災危害,現(xiàn)發(fā)布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“六項措施”。
不準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等區(qū)域停放電動自行車。對違反上述規(guī)定的,由綜合行政執(zhí)法部門依據(jù)《海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》第五十條責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。
不準在消防通道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等專用通道停放電動自行車,對違反上述規(guī)定的,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據(jù)《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》第四十六條責令改正,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不準電動自行車下列充電行為:在禁止停放區(qū)域充電;在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充電;在沒有防火隔墻的群租屋和人員密集場所充電;圈占、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充電;違反安全 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充電;使用老化、破損的蓄電池、充電 器、插座充電。對違反上述規(guī)定的,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據(jù)《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》第四十六條責令改正,對單位處五千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不準非法改裝電動機、充電器、蓄電池等影響車輛安全性能的零部件。對違反上述規(guī)定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(jù)《海 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二條,對駕駛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,責令恢復原狀,處二百元罰款;拒不恢復原狀仍上道路行駛的,可以扣留電動自行車。對從事改裝電動自行車經(jīng)營性活動或者銷售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,由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依據(jù)《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二條,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。
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督促社區(qū)、居(村)民委員會、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明確防火巡查檢查責任人,落實轄區(qū)或管理服務對象內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管理工作,組織對住宅小區(qū)樓院、出租屋、群租房、底商門店、快遞外賣站點等開展經(jīng)常性 巡查檢查。對電動自行車違規(guī)停放、充電,以及占用、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,應及時勸阻制止;對不聽勸阻、制止的,應當向綜合行政執(zhí)法部門、消防救援機構、公安派出所報告,由其依法查處。
電動自行車充電停放場所應優(yōu)先設置室外;客觀條件不允許,需設置在室內建筑的,必須符合有關法規(guī)和《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要求》,采用防火隔墻與樓梯間、安全出口、疏散通道等其他部分實現(xiàn)完全分隔。各種電纜、導管、電纜橋架等管線在穿越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樓板、隔墻時,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封堵嚴密。應配置必要的滅火器材和警示標志,宜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報警探測器、簡易噴淋設施、自動噴水滅火系統(tǒng)和具定時充電、自動斷電、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能充電控制設施。
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、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標志,大力宣傳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“六項措施”以及“進樓入戶”“人車同屋”“飛線充電”和違規(guī)改裝的危害,加強火災案例警示教育,面向居民群眾、快遞外賣人員等重點人群印發(fā)宣傳材料、播放火災警示片,加強消防演練,普及消防常識和自救逃生技能,教育群眾加強火災防 范,提升消防安全素質。對違反本通告引發(fā)火災的,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,并組織延伸調查,從嚴查處電動自行車違法生產、銷售和改裝行為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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